隨著恒大被爆出債務危機,涉及恒大的票據追索權糾紛案件也不斷從業內傳出。最近北京浩云律師事務所代理了一起涉及恒大的票據追索權糾紛案件,并成功為當事人挽回40萬元的損失。此類案件維權的要點有哪些?相關困難又該如何巧妙規避?下面我們通過這起案例來為大家進行詳細解讀。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
委托訴訟代理人:北京浩云律師事務所,張律師
被告:(B公司)
本案涉及案外人:C公司
被告B公司經由中間商C公司,從A公司進貨。2021年6月21日,原告從被告處得到合法背書受讓電子銀行承兌匯票一張,出票人和承兌人均為恒大旗下某關聯公司,到期日為2021年7月9日,出票金額共計40萬元。2021年6月17日,被告將該匯票背書裝讓給C公司。隨后C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原告。票據到期后,原告在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向承兌人請求提示支付,指令狀態均顯示“被銀行拒絕”而無法收到相關款項。
經過長達4個月的協商,原被告均無法協商一致,于是A公司、C公司共同委托了北京浩云律師事務所,對此案進行了訴訟委托。律師經調查發現,被告公司因財務狀況出現問題,導致匯票無法及時承兌。

【浩云說法】
案件焦點一:案由確認及原告A公司是否有票據追索權。
在案件代理過程中,原告最初希望以合同糾紛為由進行起訴,但律師認為,原合同關系已結束,針對匯票無法承兌的問題,可以考慮換一種法律關系,以票據追索權糾紛為由開展案件代理工作。現票據已經轉給了A公司,因此起訴的主體應是A公司。另外,匯票承兌方為恒大關聯公司,由于恒大內部存在較大資金問題,因此目前涉及恒大的案件立案存在一定難度。經律師多方協調與努力,本案成功地以票據追索權糾紛為案由進行了立案。
依據《票據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案涉匯票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為恒大關聯公司,受背書人依次為A公司、B公司、C公司,從形式上看,票據背書連續。故A公司有權以票據背書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
案件焦點二:票據無法承兌該如何解決
因票據的無因性、文義性、要式性等特點決定了匯票的凍結或無法支付的情況下,不能阻止匯票的繼續流通,因此票據也不會因被凍結或無法支付而失去效力。
根據相關規定,持票人向前手追索的期限是拒付后6個月內。本案中,被告要求原告把匯票退回到被告的票據系統中,但由于原告已經多次提示支付,且匯票在系統中超過6個月,此時已無法退回。
律師認為,由于已經超過追索期限,再想追索匯票兌現,應該是被告向恒大相關單位追索。此時需要把匯票推給銳拓,但目前由于不能退回,因此可以以調解書的形式確立,已經向持票人履行了追索人義務,可以向承兌人履行再追索。目前,被告已經向恒大相關公司進行了追索。
案件焦點三:訴訟時效問題
本案中,原告委托浩云律師事務所時,票據追索權即將到期。但根據北京相關規定,目前涉及恒大的票據追索權糾紛的案件,應移交廣東省當地法院管轄。若此時再向廣東省當地法院進行立案申請,周期較長,一旦超出訴訟時效,則會給維權帶來不利影響。
因此,經過多次與法院的溝通協商,律師更換了訴訟策略,不再向承兌人(恒大關聯公司)進行起訴,而是向被告B公司進行起訴。再加上律師與原告不斷協商,原告同意放棄向被告追索利息,并主動承擔訴訟費共計9000余元。最后,本案在訴訟時效到期前,成功地在北京法院進行了立案。
【案件結果】
經過調解,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相應款項。從案件開始代理到最后被告實際付款僅用了一個月的時間。原告A公司對案件結果表示非常慢滿意。
【浩云小結】
票據追索權行使的實質要件表現為,持票人的提示請求受到拒絕,包括提示承兌受到拒絕和提示付款受到拒絕。構成追索權的拒絕應符合:(1)持票人所提示的票據,必須在形式上為有效的票據;(2)持票人必須依法進行提示;(3)經持票人依法提示,未獲得承兌或未獲得付款。如果大家在商業活動中遭遇類似的票據追索權糾紛的問題,可以向專業律師尋求幫助,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切實有效的維權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