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后,新的債權人是否可以向原債務的保證人主張債權?若此時保證人拒絕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又該如何維權呢?浩云律所就曾代理過一起類似的案例,并為債權人挽回了千萬元的損失。下面我們通過案例為大家進行詳細解讀。
【案情回顧】
原告:A公司
委托訴訟代理人:北京浩云律師事務所,李律師
被告:B公司、B公司經理康某、C公司、D公司
案外人:E公司。
E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國內運輸承運協議》,約定B公司委托E公司運輸貨物。后經核算,B公司共拖欠運費1485萬元。2015年12月E公司與四被告簽訂了《還款協議書》,約定B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還清全部欠款,其余三被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協議生效后,各被告未歸還任何款項。
2017年9月,E公司與原告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約定將B公司所欠原告的1485萬元債權全部轉讓給原告A公司。E公司向B公司送達了債權轉讓通知,該公司簽收。隨后原告多次向各被告主張歸還欠款未果。于是原告委托北京浩云律師事務所,向被告提起訴訟。

【浩云說法】
本案爭議焦點為,債權轉讓后,擔保人是否還要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被告B公司經理康某認為,原告主體不適格,債權轉讓對B公司及康某不發生法律效力。康某作為擔保人仍應對E公司承擔擔保責任,而非本案原告。
根據法律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法院認為,對于康某提出的B公司公司與E公司之間不存在真實的運輸合同關系的主張,A公司對此提出異議,而康某就此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故法院對康某的該意見不予采信。
B公司與E公司簽訂了《國內運輸承運協議》,后B公司向E公司出具《還款計劃書》,對欠款數額進行了確認。之后,E公司與四被告簽訂《還款協議書》,該還款協議書系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應依照協議約定履行。
依據《還款協議書》約定,B公司應償還E公司欠款,康某、C公司、D公司對B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E公司將上述債權轉讓給A公司公司,E公司向B公司寄送了債權轉讓通知書。因此,康某關于債權轉讓未通知B公司,因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意見,缺乏依據,法院不予采信。
A公司依法受讓了E公司的債權,有權向四被告主張權利。結合A公司向B公司等催款的情況及提起本案訴訟的時間,康某關于A公司公司的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意見,缺乏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案件結果】
經審理,法院判決B公司支付A公司欠款1485萬元;同時康某、C公司、D公司對原告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至此,北京浩云律師事務所與原告的全部委托事務至此結束,當事人對案件結果非常滿意。
【浩云小結】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不過,主債權轉讓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一是主債權的轉讓必須是在保證期間內發生的;二是主債權的轉讓必須依法或依約作出;三是主債權人應將債權轉讓通知主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