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唯一股東是否要承擔債務連帶責任?
發布時間:
2022-04-24

公司負債后,股東是否應承擔債務連帶責任,一直以來都是企業投資者非常關心的法律問題。下面我們通過浩云律所債權債務律師代理過的真實案例,來為大家詳細進行解讀。

【案情回顧】

當事人:A公司

委托訴訟代理人:北京浩云律師事務所,經濟糾紛律師程律師

B公司與本案第三人C公司因簽訂履行《某房屋租賃合同書》發生糾紛引起訴訟,法院作出判決,后B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本案第三人C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于是B公司以A公司為第三人C公司唯一股東為由,申請追加A公司為被執行人。在未通知A公司進行答辯及提交證據的情況下,法院裁定追加A公司為被執行人。

因此,A公司委托浩云律師事務所,向法院提起上訴。

【浩云說法】

本案爭議焦點為:A公司是否要承擔C公司的債務連帶責任。

A公司認為,C 公司成立后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均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此外。當地法院在審理C公司與其他公司的案件中,認定C公司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A公司與C公司財產獨立核算、獨立納稅,往來賬自明晰,不存在資產混同的情形,法院判決A公司不對C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B公司辯稱,B公司認為原審法院作出的執行及抗異裁定書并無不當,對A公司訴請理由并不認可C公司實際上就是A公司進行管理的,屬于法律上的財產混同,存在明顯濫用法人資格獨立的情況。其財務報表并不能證明A公司與C公司之間不存在財產混同關系,審計報告也是A公司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為規避責任制作的,A公司作為唯一股東是否真實履行了出資義務等在專項審計報告中沒有體現,審計報告本身就存在重大問題。

公司唯一股東是否要承擔債務連帶責任?

相關法規:

根據《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院認為,只有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時,股東才應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本案中,A公司出示的年度審計報告、財產獨立專項審計報告及生效法律文書能夠證明A公司與C公司不存在資產上的混同。同時,A公司已于2020年3月30日履行了出資義務。故A公司主張其不應對C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事實和法律根據,法院予以支持。

【案件結果】

經審理,法院判決:不得追加A公司為某號執行案的被執行人。案件受理費共計19187元,由B公司承擔。

【浩云小結】

公司股東是否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要依據具體的情形來判斷。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情況下,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除此之外,公司股東若存在抽逃出資、出資不足、股東濫用股東權利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等情形下,也是可以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

本案中A公司的優勢在于,浩云律所一直為A公司提供法律顧問服務,在公司的日常運營當中能做及時提醒企業進行年度審計、財產獨立專項審計等工作,提前為企業規避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