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業合作中,當事人對債務進行轉讓是比較常見的行為。但有時債務轉讓后,新的債務人并不會積極履行還款約定,那么此時債權人該如何維權呢?下面我們通過浩云律所借貸糾紛律師代理過的一則真實案例來為大家詳細解讀。
【基本案情】
A與B及C公司簽訂了一份《債務轉讓協議》,約定三方共同確認C公司將其對A的1523萬元的債務轉移給B承擔,B同意受讓C公司的該筆債務。隨后A與B簽訂一份《還款協議》,B承諾于2017年5月5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然而,逾期后經過多次催要,B一直未償還上述借款本金與利息。因此當事人A訴至法院。
【浩云說法】
本案爭議焦點為:B和A之間是否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以及應否追加C公司為本案當事人以查清案件事實。
B和擔保人D辯稱,本案應追加原債務人C公司為第三人以查明事實。本案的基礎事實是A與C公司的民間借貸,而根據A提供的證據,沒有任何一份可以證實A與C公司的民間借貸實際借貸發生的銀行流水憑證。假設實際上A與C公司沒有實際發生借貸關系,或者發生的借貸關系不真實或者不足額,都會導致本案的錯誤判決。
法院認為,B、A與C公司簽訂的《債務轉讓協議》、B與A簽訂的《還款協議》主體資格合法,各方意思表示真實,基于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關于是否應追加C公司為第三人問題,法院認為,A提交多份借據、銀行流水等證據證明其對C公司享有4800萬元的債權,庭審中B對這些證據的表面真實性沒有異議,此外,B提交的證據“C公司股東會決議中也載明C公司負債約5000萬”。因此,B關于沒有證據證明A與C公司存在借貸關系、應追加C公司為第三人以查清事實的上訴主張,事實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本案利息計入本金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再計算利息是否會超出法律保護問題。A請求B償還借款本金1523萬元及自2015年4月30日至2019年5月5日止的利息11072210元(該利息的計算是按照月利率1.5%)和按月利率1.5%計算自2019年5月6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的利息。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B與A將借款11422500元的本金加上3807500元的利息作為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務轉讓協議》《還款憑證》等債權憑證,該3807500元的利息計算沒有證據證明超過年利率24%,故《債務轉讓協議》、《還款憑證》載明的1523萬元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
關于《債務轉讓協議》、《還款憑證》利息的計算部分,以1523萬元本金按月利率1.5%計算的利息與以11422500元本金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金額一樣。本案B在借款期間屆滿后以借款本金1523萬元按月利率1.5%計算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沒有超過最初借款本金11422500元與以最初借款本金11422500元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故A主張借款本金1523萬元按月利率1.5%計算利息,符合法律規定。
B簽訂《還款協議》后,未能依約償還借款,經A催討后仍未償付,其行為已構成違約?,FA請求B償還借款本金1523萬元及自2015年4月30日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計算的利息,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A為實現本案債權支出律師費15萬元,其請求B承擔該律師費15萬元,符合合同約定,法院予以支持。
【浩云小結】
即便債務已經進行了轉讓,債權人也是有權要求新的債務人進行還款。這是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但是,正如本案的情形,新的債務人對債權債務關系真實性提出了質疑。此時就需要債權人在借款之處就要及時保留相關證據,從而增加勝訴的概率。這也提醒我們,平時要多樹立證據意識。在投資、借貸等商業行為前,可以聘請專業欠款律師提供法律意見,規避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