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安排休年假,勞動者可要求支付未休年假工資
發(fā)布時間:
2022-05-10

休年假是勞動者應當享有的權利,但很多公司拒絕安排勞動者休年假,這就導致勞動者經(jīng)常為上一年結(jié)束后沒有及時休上年假,那么此時大家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下面我們通過一起專業(yè)律師事務所浩云律所的案例來為大家詳細解讀。

【案情回顧】

當事人:A

委托訴訟代理人:北京浩云律師事務所,北京勞動律師薛律師

當事人A于2004年1月1日入職B公司,擔任生產(chǎn)經(jīng)理,月工資5000。在職期間單位安排A加班但未支付加班工資。2021年6月,B公司違法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為維護合法權益,A委托浩云律師提起勞動仲裁。

【浩云說法】

根據(jù)庭審調(diào)查,A主張2021年6月21日B公司違法解除雙方勞動關系;B公司則主張雙方勞動關系尚未解除,A就協(xié)商解除事宜反悔后至今仍在停車場上班并居住;A另主張其系基于個人關系維護停車場,并非仍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因B公司對于A出具的離職協(xié)議真實性不持異議,故對于雙方曾協(xié)商過解除事宜的事實,仲裁委予以采信。

考慮到A與B公司法定代表人C的個人關系,A關于其在勞動關系解除后仍居住在停車場并偶爾基于個人關系維護停車場的主張屬于合理范圍;綜上,仲裁委視為2021年6月21日,雙方協(xié)商一致由B公司向A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因此仲裁委對于A要求確認2013年11月1日至2021年6月21日與B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仲裁請求予以支持。

單位不安排休年假,勞動者可要求支付未休年假工資

依據(jù)《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jīng)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jù)以上法律規(guī)定,B公司應當支付A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市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的規(guī)定,B公司同意支付A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21日期間工資3500元,對此仲裁委不持異議。

依據(jù)《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相關規(guī)定,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因B公司未有證據(jù)證明A2019年度至2021年度已享受帶薪年休假,B公司應當支付A未休年假工資報酬。

最后,經(jīng)過當事人與浩云律師的不懈努力,仲裁委最后裁決:

1、雙方于2013年11月11日至2021年6月2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2、B公司向A支付工資3500元;

3、B公司支付A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4萬元;

4、B公司支付A未休年假工資5517.24元。

【浩云小結(jié)】

年假是法律規(guī)定賦予勞動者應享受的假期,用人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很多人在勞動仲裁時會提出經(jīng)濟補償、違法辭退賠償金、足額支付工資等訴求,但往往忽略了關于享受年假的權利。因此律師提醒大家,在勞動仲裁時可以加上一項關于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資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