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拖欠貨款,是找企業要錢還是找項目對接人?
發布時間:
2022-04-21

在商業貿易中,買方企業往往會在賣方出貨后,才進行貨款支付。但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明確的書面合同,買方企業很有可能會賴賬,并認為是企業項目對接人的個人行為,自己不應負責。那么這時候被欠款的賣方到底該找誰要錢呢?下面我們通過浩云律所北京經濟律師代理過的一起真實案例來為大家詳細解讀。

【案情回顧】

當事人:A

委托訴訟代理人:北京浩云律師事務所,經濟合同律師王律師

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期間,A向家具公司送辦公座椅,B作為家具公司的股東和實際經營者,一直負責與A聯系溝通。2017年1月23日,經雙方對賬,家具公司尚欠A貨款79912元。但經多次催款,家具公司、B一直未給付貨款,因此A委托浩云律師事務所起訴至法院。

【浩云說法】

本案中B辯稱,是自己個人而非家具公司與A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對于是否欠款以及欠款金額,因雙方還未對賬,故并不清楚。家具公司辯稱,不同意A的訴訟請求。家具公司與A之間并未簽訂過合同,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不存在欠付A貨款的情況。

一、A到底與哪一方存在買賣合同關系

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根據A與B的微信聊天記錄,A確實按照B的指示供應了座椅,B稱是其個人與A之間建立了買賣合同關系,與家具公司無關,家具公司亦稱與本案無關。但事實上,B是家具公司股東,亦認可其實際經營家具公司,且A供應的座椅本身也在家具公司經營范圍內,B的轉賬中也有過備注家具公司轉賬。而B和家具公司并未舉證證明B向A明示,系B個人向A采購座椅。

企業拖欠貨款,是找企業要錢還是找項目對接人?

那么在這種情況下,A認為B代表家具公司向A采購貨物,構成職務代表,具有依據。因此,對B、家具公司的該項意見,法院不予采信。A與家具公司之間實際形成買賣合同關系,該合同屬于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

企業拖欠貨款,是找企業要錢還是找項目對接人?

二、欠款具體數額確認

A向B發送貨物清單,并陳述尚欠貨款金額,B并未提出異議,此后A向B催要貨款,B亦未對該次對賬提出異議,因此,A主張家具公司按照該對賬金額給付尚欠貨款,理由正當,證據充足,法院不持異議。

不過在欠款具體數額上,雙方存在分歧。

B認為于2017年12月31日向A已經支付15000元,A不予認可,B亦未提供轉賬憑證,故對B的該意見,法院不予采信。A自認在2017年12月31日收到5萬元款項已抵扣支票款項,除上述5萬元付款外,B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在2017年12月31日后還有其他付款。故對于A主張尚欠貨款79912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三、可否主張逾期付款造成的利息損失

關于逾期付款造成的利息損失問題,A主張自2017年11月23日起算,但在對賬時,A稱“月底結一下”,給予了一定的寬限期,因此法院依法將起算時間調整自2017年12月1日起算。關于逾期付款利息損失計算標準,依據相關規定,調整為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B以個人名義一直向A承諾付款,且在庭審中經法庭釋明后,仍然認為其個人具有付款義務,已經構成債的加入,故A有權要求B給付尚欠貨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

【浩云小結】

在買賣合同糾紛中,經常會出現類似于本案的公司拿貨后不認賬的現象。因此律師提醒大家,在商貿合作中,一定要簽訂紙質版合同,明確雙方主體。另外,對于某些買賣行為無法確認是企業行為還是個人行為的時候,大家可以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律師會在舉證、調查等方面最大限度地幫助當事人制造有利條件,挽回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