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糾紛中,判定其中一方是否存在違約,一般會根據當事人一方是否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排除了不可抗力的外在原因,即可認定當事人構成違約。然而,各類商事案件案情復雜,當事人往往無法厘清事實真相。那么當雙方當事人都認為對方存在違約時,該如何解決呢?
【基本案情】
原告(反訴被告):劉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北京浩云律師事務所,吳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A公司
2017年9月1日,原告與被告簽署《特許經營協議》,約定被告將某品牌經營模式,以特許經營的形式授予原告從事麗某牌產品經營活動。2018年12月20日,原告收到被告貨品,發現被告所發貨品與原告下達的訂單嚴重不符,其中79519元貨物都是錯發貨品,被告及時將該情況反饋給被告。由于被告的錯發行為,導致原告錯失了商城開業的銷售時機,嚴重影響了原告銷售,給原告造成重大損失,但被告拒絕就該損失予以賠償,導致原告資金周轉出現嚴重困難。
2019年2月28日,被告以原告未能提取2019年春夏貨品為由解除雙方之間的《特許經營協議》。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因此委托浩云律師事務所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
【浩云說法】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原告與被告之間,哪一方存在違約行為及應如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被告認為,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原告違約,而非被告違約。原告在經營期間,從被告處訂貨,服裝到貨后,經被告多次催促,原告既不提貨亦不支付貨款,原告違反合同約定在先。因此,被告同時提起反訴,要求劉某(反訴被告)支付違約金20萬元。
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貨品進倉,甲方通知乙方支付貨款提貨,如乙方未按要求日期支付貨款提貨,甲方將不保證乙方所訂貨品能齊色齊碼留存;如乙方超出15天未支付貨款將貨提走,即屬乙方違約,甲方有權即時終止本協議并撤銷乙方的訂單,乙方貨品定金及保證金扣除”。
法院認為,雖涉案協議作出了如上約定,但結合雙方陳述及在案證據可知,一張訂單上的貨物系分多次到貨,前期雙方合同履行過程中,并未嚴格執行15天內支付貨款提貨的約定,且在此情況下,被告依舊正常按照訂單內容發貨,且部分時候,被告員工在通知原告提貨時,亦詢問過其是要解單還是提貨,故事實上,原告對于提貨的安排確有一定的自主性。
鑒于雙方前期履約一直是按照上述交易方式進行,未嚴格執行協議中的提貨條款,即便后期被告要求嚴格按照協議條款履行,基于雙方前期的交易習慣及對提貨的處理方式,亦應提前以善意合理的方式提示原告予以注意。

但是,在2018年12月17日的發貨中,被告未經與原告溝通,配發了部分與原告訂貨內容不符的貨物,且在原告就此提出異議后,亦未予以妥善解決,此種做法超出原告的合理預期,有損原告的經營利益。鑒于原告付款后收到的部分貨物與其訂單內容不符,在相關問題未得妥善解決的情況下,原告不再提取之后到貨的貨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綜合雙方合同履行情況,不宜就此認定原告存在違約行為。
從誠信履行合同的角度出發,被告的做法欠妥,此后其又以原告未按時提貨構成違約為由,主動解除涉案協議,導致原告無法再繼續經營,相關協議約定的退還各項費用的條件,原告在事實上已不可能達到,故從公平的角度考量,被告應退還原告道具押金、品牌保證金、訂貨押金。關于原告主張的裝修費用損失,法院認為,裝修費用系原告經營的必要支出,屬于其應自行承擔的商業風險,因此不予支持。
關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違約金的訴求,鑒于原告未被認定存在違約行為,且被告主張的違約金缺乏合同依據,因此法院對此不予支持。
【案件結果】
經審理,法院判決被告返還原告軟件押金2000元,道具押金40000元,品牌保證金10000元,訂貨押金100000元;同時駁回被告的全部反訴請求。
【浩云小結】
在合同糾紛中,雙方時常會因哪一方存在違約情形產生分歧。而對于違約事實的認定,也是進一步主張權利的前提。因此,當事人應在舉證方面下足功夫,同時在簽約前,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也應把合同條款盡量詳細羅列。除了在維權時可以請律師代理,也可以在簽約前委托律師進行詳細的簽約指導和風險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