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近年來,校外培訓行業蓬勃發展,在滿足消費者個性化教育、差異化發展的同時,大量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也隨之產生。約定“課程一經出售,概不退款”、“乙方有權調整培訓課程的任課教師”、給出“包過承諾”等霸王條款常使消費者不慎掉入“坑”中,叫苦不迭。在合同方面,一些校外培訓服務合同涉及不公平格式條款,“交費后無論何種原因不予退費”、“受疫情影響培訓方式由線下面授直接改為線上授課不予退費”等情況較為集中。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9日,原告劉某(乙方)與被告中戲某培訓機構(甲方)達成培訓關系,約定劉某課程內容為編導基礎課程及考前封閉沖刺班,學習時間自2018年8月起,學費49,300元。劉某參加編導基礎課程后,發現培訓機構的師資力量、培訓服務、培訓效果均與廣告宣傳不符,要求解除培訓關系并退還剩余學費26,800元。協商溝通后,培訓機構明確表示:正式開課后,劉某提出退學,不論任何原因一律不予退款。協商未果,劉某認為培訓機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便將其訴至法院,要求退費。
裁判結果: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6日作出民事判決:一、解除原告劉某與被告中戲某培訓機構的培訓合同;二、北京中戲某培訓機構十日內返還劉某學費26,800元;三、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分析:
北京浩云律師事務所王艷芳主管律師:上述案例是針對教育培訓機構“霸王條款”的典型案例,該案表明了教育部和市場監管總局整治培訓機構亂象的決心,具有典型意義。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合同格式條款不得含有免除經營者有關責任、加重消費者有關責任、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等內容。不少培訓機構直接在合同中設定享受優惠后不予退費、正式上課后不予退費等表述,這一行為排除了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時,消費者有依法解除合同的權利。

北京浩云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王艷芳律師對于幾類典型條款分別給出了建議:
1.培訓機構應本著誠實信用守信的原則向消費者提供服務,不得隨意中斷或停止提供培訓服務。遇到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培訓服務中斷或停止等情況,培訓機構方可不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 培訓機構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調整課程和教師,但需最大限度的保護消費者上課質量,以消費者可接受的服務程度為準。若合同對課程和教師有具體約定,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隨意變更,否則即是違約;如遇對課程和教師沒有具體約定,在培訓期間培訓機構對其變更的,應提前告知并給予消費者解除合同的選擇權。
3.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正常上課,不予辦理剩余課時培訓費退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合同訂立后,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有權選擇依法解除合同。不予辦理剩余課時培訓費退費,排除了消費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權利。
4. 學校應保證學員有安全的學習環境,但學員在課程中突發疾病或因個人糾紛致使學員人身損害的,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該條款有免除經營者在學員發生人身損害過程中應盡的教育、管理責任之嫌。
消費者遭遇上述情況,無須慌張。及時保留對自身有力的證據,聘請專業律師維護您最大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