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在合同糾紛中,原告可以通過起訴被告的方式來進行維權。但很多人并不知道,被告在滿足一定條件下也可以反訴原告。那么什么是反訴?反訴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洗面我們通過浩云律所代理過的一起真實案例來為大家進行詳細解答。
【案情回顧】
原告(反訴被告):馬某
被告(反訴原告):李某
被告(反訴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北京浩云律師事務所王律師
2020年4月19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北京市商業租賃合同》,約定被告將位于北京市朝陽區某房屋出租給原告,用途為商業用途,每月租金為26000元,按季度支付。原告認為:原告承租涉案房屋后,涉案房屋發生嚴重漏水,致使原告剛裝修好的墻面被泡。原告與被告溝通修繕問題,被告拒絕承擔維修費用。因正值雨季,該房屋漏水問題以及被告拒絕承擔維修義務致使原告無法正常使用涉案房屋。因此將被告李某訴至法院。
被告李某認為,合同解除日期應為2020年8月16日,但在2020年6月28日被告收到原告單方面給自己郵寄的書面解除合同的通知,但雙方沒有辦理交接,且原告單方占有使用房屋,也沒又恢復原樣,因此被告李某委托浩云律所代理本案,對原告馬某提起反訴。
【浩云說法】
一、什么是反訴
反訴,是指在正在進行的訴訟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提起的訴訟,目的是抵銷或吞并原告的訴訟請求。反訴作為獨立之訴,它與本訴有牽連,但又是一種新的訴訟法律關系。
提起反訴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于本訴的當事人的范圍。
(2)反訴訴請應與本訴的訴請具有牽連性。即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法律關系、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事實。
(3)反訴只能向審理本訴的人民法院提起。
(4)反訴必須在本訴作出裁判前提出。
(5)反訴請求的目的是為吞并、抵銷或排除本訴中原告的訴訟請求,可以少于等于或者大于本訴請求的范圍。

二、本案爭議焦點是什么
1雙方違約責任如何認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 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北京市商業租賃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
原告主張其承租的涉案房屋發生滲漏水,且被告不履行維修義務,其行為構成違約,但根據雙方出示的相關證據材料,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房屋存在嚴重的滲漏水致使原告承租涉案房屋開展經營活動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原告于 2020 年6月28日向被告發送解除函,行使合同的單方解除權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不發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在合同未解除的情況下,原告仍應依約繼續履行合同,其遲延支付租金構成違約,應當依約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院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及雙方出示的證據材料認為,被告雖無根本違約行為,但原告在承租涉案房屋后確發生了滲漏水事故,被告亦存在消極應對的情形,存在履約瑕疵行為,對合同未能繼續履行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關于雙方的各項訴訟請求,原告主張雙方之間簽訂的《北京市商業租賃合同》應手 2020年6月28日解除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張合同應于 2020 年8月16日解除的反訴請求本院子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還租金78000 元及物業費2999 元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