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藺某,于2018年1月8日入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崗位是品牌的營銷管理,雙方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第九條約定試用期每月工資20000元,但是未約定轉正后的工資數額,并且在入職后沒有按月按時發工資,并且就實際轉正后的工資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現在藺某與其所在單位無法協商解決,欲申請仲裁,藺某經朋友推薦來到北京浩云律師事務所,經過實地的走訪考察后,經過我所的吳亞非律師和客戶談話了解情況并仔細分析案情后,藺某決定委托我所的吳亞非律師以及隨凱欣實習律師作為自己得代理律師。
辦案經過
吳亞非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后,根據現有的證據材料以及分析整體的案件情況,發現本案的難點在于轉正后藺某工資的認定,但是吳律師很快找到案件的突破點,藺某在工作期間公司只是按時發放了2018年2月份、3月份、2018年6月份的部分工資,其他月份工資至今未支付,并且雙方并未有協商的證據表明工資是多個月合并支付,同時我方還有證據表明即當時的錄用意向書上證明為月薪為50000元,并且通過我所吳律師的辦案技巧成功使得對方掌握的證據實現舉證責任倒置,而被告也無法提出證據證明原告藺某的工資不是50000元,因此圍繞轉正后的月薪問題就迎刃而解,同時吳律師查閱了大量的法律條文以及相關的案例,成功的是使案件認定為藺某的月薪是50000元。

案件結果
最后仲裁委采納了我司觀點,認定了原告轉正后的工資為50000元,并且由于被告一直拖欠工資導致原告離職的情況下,是有補償金的。
浩云律師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因此對于案件訴訟中,律師可以運用自己的豐富經驗以及辦案技巧將舉證責任倒置,從而使得我方的訴訟地位更加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