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未寫債權人姓名,借貸關系如何認定?
發布時間:
2022-05-25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在借貸關系中粗心大意,或因為雙方較熟而自信不會賴賬;或因為雙方系親戚關系,礙于情面不愿過多糾纏其中產生的瑕疵。因此,很多借貸關系中都會出現各種各樣有問題的借條,比如未約定利息、寫錯債權人姓名甚至未書寫債權人的姓名與身份證號等等。這些隱患在開始的時候不被人注意,而一旦到了還款日期,遭遇債務人否認借貸關系,常常都會導致債權人焦慮不已,比如浩云律所債務糾紛律師近期解決的一起借貸糾紛。

秦向孫借到800萬元承兌匯票一張,約定按每年200萬元付息。秦收到承兌匯票后出具借條一份,由于雙方較熟,在借條上未書寫出借人孫的姓名。后秦將該借匯票用于其所經營的企業生產,后秦與妻子劉訴訟離婚,主要財產都分給了劉。借款到期后,本金與利息均未付,孫擔心無法要回本金及利息。

一、借條未書寫債權人姓名,能否認定借貸關系?

一般來說,借條未清晰的表明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轉賬記錄、筆跡鑒定、電話錄音等等證據來補充證明。但是本案中,由于沒有相關錄音且也未有保證人等第三人可以證明,債權人很難補充證據證明自己就是債權人,那么這種情況下就沒辦法證明借貸關系了嗎?顯然并不是。

《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誰持有借據就應當推定誰就是債權人,被告秦可以舉證證明誰是該借條真正的債權人,若秦未能證明,則孫應當就被推定為真正的債權人。因此,孫只要證明該借條系秦所書寫即可,無須舉證證明自己為實際債權人。最終,法院也采納了我方的觀點,認定借貸關系成立。

借條未寫債權人姓名,借貸關系如何認定?

二、該借款能否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該借款發生在秦劉二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該筆借款用于秦劉夫妻二人共同所有的公司生產經營,且該二人既無《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對夫妻債務有約定的情形,又無法嚴格區分公司財產與秦的個人財產。現債務已屆期,秦劉二人訴訟離婚,明顯有逃避債務之主觀意圖,違背了《婚姻法》夫妻共同財產制之精神,也為誠實信用公義所不容,應當按照上述法律規定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理應由二人共同償還債務。

雖然上述糾紛得到了公平公正的解決,但是為了降低法律風險,最安全的方法還是在借出款項時應當注意把借據上面的內容寫全面,畢竟這種方式最安全可靠的,設想若借款人從一開始就居心不良,在訴訟中再舉出稍有合理的抗辯,這時出借人的法律風險就大大增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