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簽訂施工合同,停工損失如何計算?
發布時間:
2022-04-22

2016年1月,大港公司對匯嘉公司開發的位于山東省德州市山水花園小區一期居民樓及便民市場進行施工,截至到2017年5月,已完成其中四棟樓主體工程及便民市場的筑基工程,但雙方并未簽訂書面建設施工合同。2017年6月,匯嘉公司將該工程備案到德州建新公司名下。2017年8月,大港公司將該工程主體階段工程造價結算書交與匯嘉公司,匯嘉公司簽收后28日內未對該結算書提出異議。2017年10月,匯嘉公司與大港公司就山水花園小區一期居民樓達成協議,項目主體結構已完成,但尚未通過政府部門驗收。雙方原協定造價為1420萬元,但是由于該項目基礎負一層沒有全部完成,而基礎造價最高,因此變更造價為1300萬元。截至2017年11月,匯嘉公司已經支付給大港公司工程款1470萬元,比新協議約定的造價超付170萬元。2017年12月,大港公司與匯嘉公司簽訂《撤場協議》,約定:匯嘉公司支付大港公司撤場費300萬元,雙方協同有關部門對山水花園小區工程主體組織驗收并達合格標準,大港公司7日后撤出場地,撤場后3日匯嘉公司支付大港公司撤場費。2018年4月,雙方當事人又簽訂《撤場證明》,載明:雙方及有關部門對山水花園小區工程主體進行了驗收,為合格工程;大港公司退場完畢。匯嘉公司根據上述《撤場協議》、《撤場證明》支付給大港公司撤場費(工程款)300萬元,但在其中扣掉了大港公司應返還的170萬元工程款。

然而大港公司認為因匯嘉公司拒不與其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將其承包的工程擅自備案到建新公司名下的違法行為給其造成了470萬的損失,該項損失包括工程款不到位造成的貸款利息、機械、機具、人工費等損失及逾期支付工程款造成工人索要人工費產生的費用等。大港公司將匯嘉公司起訴至法院,為證明其主張提供了由其作出的《山水花園項目應付工程欠款及損失計算表》,匯嘉公司認為該計算表由大港公司單方作出,對其內容不予認可,同時認為合同未簽訂的責任在大港公司,匯嘉公司已經為工程支付了大量工程款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匯嘉公司正一籌莫展之際,聯系到浩云律所,在咨詢律師后,了解到因雙方未簽訂書面的建設施工合同,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得不到體現,無法確認雙方是否正確的履行了其義務,而合同未簽訂,雙方都存有責任。大港公司對其主張的經濟損失未能提供客觀證據予以證明,對此,在訴訟中大港公司將負有舉證責任,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如果大港公司不能出具經匯嘉公司認可或者第三方公證鑒定過的有力證據,法院依據公平原則可能會支持一部分停工損失,但絕沒有470萬之多。

沒有簽訂施工合同,停工損失如何計算?

其后,匯嘉公司委托浩云律所北京經濟律師代理此案,我所律師在辦理多起類似案件后總結出一些裁判規則:施工過程中,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質條件時,應采取克服不利物質條件的合理措施繼續施工,并及時通知發包人或監理人。發包人同意后應當及時發出指示,完成指示需要變更合同內容的,應當及時變更施工合同或者簽訂補充協議。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但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之后遭遇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的,承包人無權要求發包人賠償相應損失。 司法實踐中,在認定停工損失的問題上,一般遵循兩個基本原則:一是所發生的費用應是承包人履行合同所必須的和已經實際發生的,二是承包人不能由于停工賠償而額外受益或額外受損,發包人只對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本案的工程停工必然會給大港公司造成機械費和人工費損失,結合大港公司于2017年12月初停工等待驗收、2018年4月底雙方當事人簽訂《撤場證明》、停工時間約為五個月的事實,以及雙方當事人對因未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造成工程停工均有責任,匯嘉公司需要支付大港公司一些停工損失,律師計算約為30萬元左右。

在本案代理意見中,律師詳細闡述以上意見,最終被法院采納,只支持,判決匯嘉公司十日內支付大港公司32萬元作為停工期間的機械費和人工費損失。在沒有施工合同的情況下,就工程價款目前實踐中有多種計算方式和認定標準,但是就停工損失還沒有成熟的標準,大多依據實際情況具體認定,建設工程律師則能為發包人做大量減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