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雙方當事人的債務債權關系,是普遍的民事爭議,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民事訴訟中,債權人有權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那么,保全債務人的債權的條件是什么?
哪些條件適用于保護債務人的債權
1、執行保全要求時,可能出現債務人的財產無法滿足請求的情況。這種情況包含兩層意義:其一,債務人所擁有的貨幣和物資都不足以滿足保全請求;其二,雖然債務人擁有固定資產和其他流動資產,但它們可能會在拍賣或變賣時無人出價,或者因為維持債務人正常的生產和生活需要而不能被拍賣或變賣。以上情況均可被視為無法滿足保全請求。
2、債務人享有對第三方的到期債權,且無付款義務。所謂債務人享有對第三方的到期債權,是指債務人必須向第三方提供債權,且到期應清償。如果債權尚未到期,則處于不確定狀態,此時采取保全措施便無足夠依據,也不公平。付款義務是指雙方當事人都有互相支付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的債權債務關系不確定,采取保全措施對于債務人持有的債權是不合適的。
3、債務人對第三方的債權必須真實合法。若債務人所享有的第三方債權不真實、不合法或者全部無效,則無法獲得法律保護。
4、債務人的債權保全申請應由債權人提出。如若債權人未提出申請,人民法院便不能依據債權人的申請采取措施保全債務人的債權。這樣做既能防止債務人不積極行使其債權,也能防止有少數法院濫用債權保全程序,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
債權保全的裁定一旦作出,將產生以下法律效力:第一,禁止第三方向債務人清償。如果第三方仍向債務人清償,該清償行為無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可以視情節輕重對第三方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以妨害民事訴訟。第二,債務人不得處分債權。由于這種保全措施只是采取限制措施而非最終執行,因此債務人的債權仍然存在。但是,正是因為這種保全措施,債務人的債權被暫時“凍結”,處于不得行使的狀態。
若實施保全措施導致被保全方遭受經濟損失,申請人應承擔責任。若您還有任何疑惑,建議咨詢我們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