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算組成員是如何組成的
公司解散清算不同于自行清算和強制清算。在這兩種情況下,清算組人員的組成是不同的。
清算過程中,清算組人員主要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強制清算程序主要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生成:
(一)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三)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
上述第(二)、(三)項目中的中介機構或者人員應當是已選入相應人民法院破產管理人名冊的主體。
二、清算組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清算組成員應當依法履行義務,在履行清算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清算組成員在清算過程中應盡職盡責:
1、清算組成員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債權人,并在有影響力的報紙上公布義務。否則,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的,清算組成員應當依法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2、清算方案必須報股東大會確認,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不得執行。未經股東大會或者法院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清算組成員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3、公司自行清算的,有限公司股東必須在解散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設立清算組。清算組成員未在上述期限內設立清算組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損失、損失或者損失的,應當承擔債權人損害賠償責任。
4、有限公司清算組成員忽視履行清算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簿、重要文件丟失,無法清算。清算組成員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清算程序是公司注銷的前置程序。對于一些債權債務關系復雜、債權人多、單筆債務目標大的公司,要注意清算程序的合法性,既能保證清算程序的順利進行,又能避免清算過程中不必要的賠償責任和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