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申請破產和債務申請破產重整的區別在于,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可以申請重整,債務人有權申請破產重整,沒有具體說明誰能代表公司申請破產重整。債權人申請破產和債務申請破產重整有什么區別?
第一,債權人申請破產與債務申請破產重整有區別嗎?
債權申請破產與債務申請破產重整的區別如下:
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可以申請重組。債權人申請破產重組的條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申請清償債務人破產的,人民法院受理破產后,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組,以避免破產,然后再宣告債務人破產。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應當明確,公司董事會無權對公司重組作出決議,只能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然后債務人代表公司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請重組。
《企業破產法》合理賦予債務人重整申請權,使債務人在使用重整制度避免破產清算時具有主動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組、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組或者破產清算債務人。
第二,債權人申請破產的條件
債權人申請破產的條件:法律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或者可能明顯喪失清償能力的,可以依法重組。此外,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組債務人或者破產清算。
第三,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應該提供哪些材料?
請注意,如果債權人申請破產,應提供下列材料:
有效的債權憑證,如經訴訟或者仲裁,應當附有相關法律文件;
債權發生的事實及相應證據;
債權類型、金額及是否有財產擔保;
債務人無法償還到期債務的詳細情況和證據;
債權人企業法人證明或其他債權人身份證明;
債務人資產狀況;
人民法院認為應提供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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