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產過程中,債務人,包括與債務人有關的人員,應當按照法律程序承擔哪些義務?
債務人在破產過程中承擔什么義務?
債務人,與“債權人”相對性通常是指法律或合同﹑債權人合同規定,債權人在借款關系中有償還債權人的義務。簡單地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為買方,相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為賣方。
債務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在債務關系中,債務人有義務按照約定的條件向對方(債權人)承擔或不是一定的行為。
在債務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義務主體才必須承擔向債權人交付財產、提供勞動或不為某些行為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五條債務人有關人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結束之日承擔下列義務:
(一)妥善保管財產、印章、賬簿、文件等資料;
(二)按照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工作,如實回答問題;
(三)列席債權人會議,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四)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
(五)其他企業不得新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前款所稱相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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