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很多人對題目中提到的問題不是很清楚,也不是很透徹,但這些都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債務重組新標準中存在哪些主要問題?
債務重組新標準中存在哪些主要問題?
1.虛列資產,使會計報表不真實。
債務重組標準修訂后,債務重組范圍擴大,不再局限于債權人必須讓步。但目前,絕大多數債權人在中國企業進行債務重組時都做出了讓步。也就是說,當非現金資產或債務轉化為資本償還債務時,資產的價值一般低于債務的賬面價值。債權人根據債權的賬面價值,使接受資產的價值大大提高,即在重組日期末資產減值準備期間,特別是當債務的賬面價值遠高于非現金資產或股權的實際價值時,債權人大規模虛擬資產,容易誤解報告用戶,不符合謹慎原則。當然,債權人根據債權賬面價值入賬的前提是期末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但由于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現金資產缺乏相對活躍的市場和公平的市場價格,以及資產本身價值的不確定性,加上企業自身的原因,不愿提供真實的會計信息,不愿或完全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即使短期投資一般有活躍的資本市場,也可以選擇計提跌價準備的方法,使資產始終處于虛假狀態,導致報告不真實。如果債權人在期末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實際上大部分是債務重組損失,而不是資產減值損失。將債務重組損失轉移到資產減值損失中,扭曲了企業的財務狀況,容易使投資者和報表用戶誤解企業的財務狀況。
2.不符合一致性原則。
當債務人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償還債務時,債權人將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包括在內“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或者以債務轉為資本清償債務時,債權人按照債權的賬面價值入賬,不能將債權的賬面價值與非現金資產或者股權的實際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重組損失。這實際上是同一個會計業務,但采用了兩種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不符合一致性原則。
3.為債權人操縱利潤提供機會。
當債權人以非現金資產或債務轉換為資本償還債務時,債權人可以根據債權的賬面價值進行記錄,為債權人操縱盈余提供新的機會。債權人在重組過程中作出讓步,發生重組損失,但不能計入債務重組損失,必須計入資產價值,債權人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彌補損失。例如,債權人可以通過與債務人的協議將正常債務重組轉變為附加條件債務重組,可以附加條件,要求債務人購買自己的產品,使債權人不僅可以減少實際讓步損失,而且可以將減少的損失轉化為賬面利潤,債務人也從債務重組中獲得利益,達到雙贏的目的。
4.忽略了資金的時間價值。
在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時,新舊標準對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大于未來應收金額的規定一致,即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減記至未來應收金額,減記金額確認為當期損失。新標準還規定,當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小于或等于未來應收金額時,債權人不做會計處理。因此,在這種重組方式下,債權人應首先比較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和修改債務條件后的未來應收金額,以判斷是否進行會計處理。但是,修改債務條件往往會修改債務償還期限,如將償還期限延長一年.三年.五年,甚至更久。由于資金具有時間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可能小于未來應收金額,但大于未來應收金額的現值。也就是說,債權人實際上做出了讓步,造成了讓步損失,因為忽視了資金的時間價值而沒有進行會計處理。例如,甲方企業欠乙方企業2.3萬元貨款。到期時,甲方企業因財務困難無法還款。經協商,乙方企業同意將債務金額減記至2萬元,并延期兩年。年利率為當時市場利率的9%,本息到期一次。修改債務條件后,甲企業未來應付金額為2萬*(1+9%*2)=2.36萬元,大于重組前債務的賬面價值。考慮到資金的時間價值,A企業未來應付金額的現值為2.36萬*1/(1+9%)^2=198636.47元,重組前賬面價值小于2.3萬元,債權人B企業實際上發生了2.3萬-198636.47=31363.債務重組損失53元,但未按準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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