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項目資金糾紛的舉證責任一般由施工人員承擔,但在施工人員完成基本法律關系證明責任后,發包人人與承包人之間的結算事實已經確定,對“拖欠工程價款范圍”舉證責任由發包人承擔。誰來承擔舉證責任?
一.誰承擔工程款糾紛的舉證責任
1.關聯項目資金糾紛的舉證責任一般由施工單位承擔,但在建設單位完成基本法律關系證明責任后,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結算事實已經確定后,是的“拖欠工程價款范圍”發包人應承擔舉證責任。
2.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自己主張的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所需的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落實.對證據進行客觀審查和核實。
二.關聯方以關聯方分支機構的名義擅自擔保所生債務
在實例中,關聯方以關聯方分支機構的名義提供擔保。在這種情況下,關于保證合同的有效性和關聯方的民事責任承擔有許多不同的意見:
1.保證合同有效,關聯方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依據是,關聯方以關聯方分支機構的名義對外擔保已經超出了關聯方因承擔項目而產生的關聯關系的范圍,因此關聯方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然而,這一計劃無法解決的是,當關聯方沒有能力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時,債權人的利益無法得到保護。
2.確保合同有效,關聯方承擔連帶責任。然而,這應該與上述兩種債務之間的關系不同。在前兩種債務中,關聯方是合同的實際履行者,與擔保合同相比,沒有問題誰是合同的實際履行者。正是因為當債務無法償還時,沒有實際履行。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債務與前兩種債務之間的結構差異決定了責任的形式無法確定。
3.保證合同無效的,分支機構所屬法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法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事實上,這一觀點已經脫離了對關聯關系的認定,這是基于虛擬分支機構的實質性認定。
在聽證會上,法院普遍認為保證合同是有效的,因為關聯關系與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著根本的區別。關聯方是獨立核算的民事主體,而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是獨立的核算單位,不能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如果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未經授權作出擔保,則應認定擔保合同無效。在這種情況下,分支機構只是一個虛擬主體,因為它是關聯的。擔保合同中的擔保意圖表示關聯方。因此,更適合將擔保人確定為關聯方。
工程隸屬關系現象已成為建筑工程中的普遍現象,也是建筑業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項目隸屬關系可以代表和執行輔助項目的建設,但由于項目隸屬關系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當項目隸屬關系糾紛發生時,關聯人和關聯單位需要共同承擔相應的責任。我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您有其他問題,可以單擊下面的按鈕進行咨詢或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