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職業打假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社會各界一直存在較大的爭議。
陳之強因打假被立案調查的案例也并不只此一起,曾經轟動一時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郭某作為受害人父親,向商家索賠多次,隨后被商家報警,經審判郭某獲刑5年,后經過多次上訴,最終被改判為無罪。
事實上,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遭遇侵權,是有權向商家進行索賠的。對此《消費者保護法》已經有明確規定。以郭某事件為例,其作為消費者索賠是正當的,要多少錢、多少次都不是定案、定罪的依據。無論索賠數額多少,均是郭某在行使索賠權利,若廠家不同意其索賠數額,則屬于有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

但要注意的是,維權可以,但不能使用威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財物。如果使用了類似的行為,就很有可能符合敲詐勒索罪在客觀方面“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的構成要件。
但在類似的情形中,經常會存在一種情況,那就是消費者以“不賠償就向工商部門舉報”為說辭,是否屬于威脅行為。
一部分專業人士認為,公民雖然有自愿監督市場經營行為的權利,也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但不能以此為由向商家所有財物。但另一部分專業人士則持不同觀點,他們認為消費者要向行政部門舉報的說辭,是依法維權的途徑之一,并不構成敲詐勒索。在實際的判決案例中也可以看到,不同法院對此態度也不盡相同。浩云律師認為,出現這種分歧的主要原因是,對于行為人的自身權利受到損害,并通過一定的脅迫手段維護權利的行為,在司法認定中存在一定的難度。
因此,對于陳之強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還要根據多方證據進行綜合判斷。關鍵還是看陳之強是否存在敲詐勒索的行為。而當地法院關于“陳之強濫用了法律懲罰性賠償規則,濫用訴權,嚴重影響“良性營商環境”,浪費了公共資源;利用商家恐慌心理獲取賠償”的理由,并不能充分說明其存在敲詐勒索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