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內幕交易與投資人損失是否構成因果?交易所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發布時間:
2022-02-08

內幕交易是指內幕人員根據內幕消息買賣證券或者幫助他人,違反了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重影響證券市場功能的發揮。同時,內幕交易使證券價格和指數的形成過程失去了時效性和客觀性,它使證券價格和指數成為少數人利用內幕消息炒作的結果,而不是投資大眾對公司業績綜合評價的結果。而投資人的盈虧跟內幕交易是否構成因果關系呢?作為擁有監管職權的交易所,在面臨因證券公司內幕交易而給投資人帶來損失的情況下,需要對投資人進行賠償嗎?我們通過案例來具體分析。

【案例簡介】郭某訴某證券公司、 某證券交易所、某期貨交易所期貨內幕交易責任糾紛案

原告:郭某?

被告: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證券公司)

被告:某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B證券交易所)

被告:某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C期貨交易所)

2013年8月,原告郭某進行了股指期貨交易,但因A證券公司內部原因,導致股票市場相關指數發生了異常波動。原告指出,A證券公司存在內控不嚴的過錯,導致當日上午股指期貨合約漲、跌幅出現異常情況,因此,原告郭某主張A證券公司應對當日的交易損失進行賠償。同時A證券公司發現失誤后,進行內幕交易并對市場進行誤導,導致當日下午股指期貨合約漲跌幅仍處于異常狀態,因此,A證券公司也應對原告當日下午的交易損失進行賠償。

另外,原告郭某認為,被告B證券交易所、C期貨交易所明知交易異常,但卻未及時發布公告和警示,未履行監管職責,同時也存在誤導行為,因此也應對原告的交易損失承擔一定的責任。

2016年12月,法院對該案件作出判決:被告A證券公司賠償原告郭某損失人民幣11280元;另外駁回原告郭某其余損失請求。

證券內幕交易與投資人損失是否構成因果?交易所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案例解讀】

在案件審理期間,被告針對原告的訴求作出了辯解,其中產生爭議的核心內容為:首先,被告A證券公司當日的交易行為是否構成內幕交易,如確實構成內幕交易,該公司是否應對原告的經濟損失責任;其次,被告B證券交易所、C期貨交易所是否未能履行相應的監管職責,是否有義務對交易異常現象進行公示并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賠償。

我們先來看第一個爭議問題,事實上,中國證監會已對A證券公司進行行政處罰決定,其他法院也已下達了行政判決均認定,A證券公司內幕交易行為屬實。但內幕交易對原告郭某的經濟損失是否相關呢?基于有效市場理論,假定證券及期貨市場的價格受所有投資公眾可獲知的公開信息的影響,而交易時不披露內幕信息,則會在極大程度上影響市場價格的真實性。因此,存在內幕交易行為即應推定會影響到投資者所投資的關聯交易品種價格,進而造成投資者的損失。另外,立法禁止從事內幕交易行為,因為內幕交易會嚴重影響市場的公平性,也影響到投資人對整個證券市場的信賴。因此,對于A證券公司內幕交易影響到原告經濟損失的因果關系認定是成立的。

針對第二個爭議問題,法院認為,原告上述主張并無相應證據予以佐證。A證券公司的異常交易事件屬證券市場中的小概率事件,現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章、規則中均無此類事件發生時B證券交易所、C期貨交易所應承擔何種義務的規范,而民事主體因不作為導致間接侵權的,一般應以該民事主體違反其積極作為義務為前提。

《證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被告A證券公司在進行內幕交易時,被告B證券交易所、C期貨交易所尚無從知曉其行為原因及性質,同時也無權對證券市場主體的該類行為是否違規作出認定。無論交易所在行使其監管職權過程中作為或不作為,只要其行為的程序正當、目的合法,且不具有主觀惡意,則交易所不應因其自主決定的監管行為而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因此,對于原告郭某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