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陽光物業公司于2018年的4月份與承租大廈里面的商戶約定簽署《運營服務合同》,在此之前,各商戶購買商鋪時,開發商已經委托陽光物業提供前期物業服務,簽訂的是《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明確約定了大廈物業的管理費標準,有效期為選出的業主大會選聘新物業公司入駐之日止。其中一家商鋪的店主于先生由于沒在本市,導致無法前往現場和物業公司簽署運營合同,因此委托的他的哥哥前往簽署合同,當時物業公司審查了他的親屬關系證明,因此同意了他哥哥代為簽署合同。但是之后的一年多時間,于先生的店鋪一直拖欠物業費,因此陽光物業委托浩云律所的法務顧問律師李律師代理此案件。
李律師在和陽光物業的工作人員面談后,詳細的還原了當時簽署運營合同的情景,陽光物業的客服張女士回憶,當時由于店主于先生沒回來,委托他的哥哥來簽署合同,審查了他們的關系證明,因此同意他來代簽,但是沒有書面的授權委托書。同時,客服部的張女士說,于先生過來交過費,但是物業公司當時沒有有效的證據證明這筆錢是于先生親自交的,這樣就沒有辦法從于先生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主要義務,對于其哥哥的行為進行了實質的追認了。但是李律師審查了當時開發商和店鋪的業主簽署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決定從此入手,主張即使于先生沒親自簽署合同,但是開發商與物業公司簽署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全體業主均有約束力,因此即使代簽的合同沒有效力,但是業主也不能僅僅因為沒有與物業公司簽署運營合同而不交物業費,因此在案件的處理角度明確的前期下,接下來就是有條不紊的處理案件的細節。

首先,是對案件進行立案工作,因為案件的起訴書以及初步的證據材料需要整理,因此只有在清晰的分清楚案件的性質以及辯論角度的前提下,才可以完成訴訟工作的第一步。其次,就是在證據交換環節對案件的證據清單以及證據材料進行詳細的整理,李律師對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進行了分析,并且指導物業公司找出人證,說清楚當時于先生的哥哥代簽合同的現場情況。還有就是最好找出于先生親自交過物業費的證據,比如說監控視頻、人證、錄音等證據。在李律師去到物業公司和客服人員溝通后,經過對于當時繳費情形的現場還原,客服人員回憶起還有當時于先生來之前給他們打過電話,因為物業的電話都是有錄音的,因此這個錄音證據提交對我方極為有利。回到律所后,李律師把這個錄音證據整理好,同時把案件的證據重新梳理一遍在第二天證據交換環節進行了提交。
開庭是當庭宣判,宣判結果為最后于先生補繳物業費78000元。此案例李律師說:無權代理的合同并不是必然無效,因為本案中我方提供了證據證明于先生已經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了主要的義務,因此視為對于其弟弟的代理行為的追認,因此和物業簽署的運營合同對于于先生也是有約束力的。同時,對于開發商和選聘的物業服務公司簽署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于全體的業主也是有約束力的,于先生僅僅因為不是自己簽署的合同主張不交物業費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