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企業在市場交往中,不可避免的存在大量的對外債務與債權,可以說催收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面可以幫助企業催收應收賬款,可以最大程度的優化企業應收賬款的處理。但是要做好催收工作也并非是那么的簡單的,如果存在不規范或不嚴謹的地方,很有可能為以后的訴訟工作帶來不必要的困擾。例如浩云律所近期代理的一起案件,企業的債權就因催收工作存在瑕疵而有一定的風險。
2017年3月,甲公司欠乙公司3千萬工程款已到期,乙公司每年都向甲公司發《企業詢證函》進行催債,乙公司收到《企業詢證函》后一直未答復,也一直未履行還款義務。直至2020年9月,乙公司委托我所進行起訴,要求對方支付欠款、違約金、利息等。我所接受代理后,分析該案存在兩點風險:
一、是否已過訴訟時效?
乙公司給甲公司發送的《企業詢證函》中載明“本詢證函僅為復核賬目之用,并非催款結算。”既然并非催款,是否可以認定乙公司發送此函之目的并非索要欠款,因此不能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而該欠款從到期至起訴,按照法律規定已過時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起訴前,若乙公司可以通過錄音、錄像或其它形式取得甲公司認可欠款事實并同意履行的承諾,則可消除此風險。

二、甲公司是否有權拒付工程款?
乙公司為甲公司鉆井9口,但是都沒有出油。雖然雙方約定以鉆井井深結算工程款,但是合同中并非明確約定,對方是否可以鉆井9口未出油來進行抗辯?起訴前,乙公司需收集以鉆井井深結算工程款的證據,比如施工記錄、對方認可乙公司完成任務的錄音、書面證據等。
最終,本案在法院的調解下圓滿解決。但是本案的一些問題也給我們帶來了一些反思:
首先,乙公司只是為了內部審計、財務掛賬使用而發送《企業詢證函》,其載明的“本詢證函僅為復核賬目之用,并非催款結算。”不能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乙公司應當發送正式的催款函,明確主張權利。
其次,在合同管理上,乙公司做的也不是很規范。在該項目合同的履行中,開工、施工、驗收、投產等重要節點的資料都不是很完善,導致訴訟過程中出現扯皮現象。工程項目施工的關鍵節點工作完成情況應有書面確認資料并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