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人申請勞動仲裁被揭穿,高管不得濫用職權損害單位權益
發布時間:
2022-06-14

勞動者通過勞動仲裁維護自身權益是十分常見的行為,但在現實中,有些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利用手中的職權,企圖以勞動糾紛的方式從公司中謀取利益。對此,人社部門也將此類案件作為典型案例向社會公布,以此告誡企業高管切勿通過此類行為侵害單位權益。下面我們通過詳細案例來為大家解讀。

【案情回顧】

A于2016年12月1日入職B公司,雙方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A的崗位為總經理,并擔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據企業信用信息網顯示,B公司系外商獨資企業,唯一的出資人為注冊在境外的跨國企業。

2020年12月18日,A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要求B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獎金等共計768萬元。B公司收到出庭通知書后,致電仲裁委要求庭前調解并由仲裁委出具調解書。出于對案件的高度敏感,仲裁委未同意該案庭前調解。

【浩云說法】

庭審中,B公司人力資源部員工王某代表該公司出庭,其在答辯時表示同意支付A所主張的款項,但表示現在公司沒有支付能力。A的妻子作為A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其提交了一份《拖欠工資證明》佐證A的仲裁請求。

該《拖欠工資證明》上寫明,A的年薪為稅前180萬元,B公司每月只向其發放了基本工資2萬元,2016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四年期間共計有工資差額624萬元及績效獎金(年薪的20%)144萬元未支付,B公司承諾于2020年12月1日之前支付完畢等。該《拖欠工資證明》落款處蓋有B公司的公章印跡,并有A簽字。

企業法人申請勞動仲裁被揭穿,高管不得濫用職權損害單位權益

王某對該《拖欠工資證明》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予認可。經仲裁庭細心詢問,王某承認其代表B公司出庭只經過A授權;A的妻子認可,B公司由A負責運營和管理,出資人只負責出資,未派人參與運營和管理;在《拖欠工資證明》上蓋章只須經過A同意即可,未經過出資人同意;此前出資人只與A約定過A的報酬由月工資2萬元及股權構成等。

鑒于本案申請人身份的特殊性,仲裁庭未主持雙方當事人調解。簽完庭審筆錄后,A的妻子主動撤回了仲裁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本案中,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經A而非公司出資人授權參加仲裁,故其與A實質上同屬一方當事人,不構成爭議的雙方當事人;A所提交的《拖欠工資證明》系利用經營、管理公司的職權自行制作,并未獲得公司出資人認可,且該證據證明的內容與此前公司出資人和其約定的報酬自相矛盾,故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情況下,既不會同意該案調解結案,也不會裁決支持A的請求,A想通過仲裁程序將700余萬元收入囊中的“美好愿望”顯然無法實現。

【浩云小結】

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參與管理、監督公司事務的職權,同時負有對公司忠實、勤勉義務。高級管理人員在履職過程中,必須恪盡職守,勤勉盡責,嚴格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維護公司的利益,如果嚴重損害公司利益,不僅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還可能會引發相應的刑事責任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