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違規作保,行為有效嗎?
發布時間:
2022-06-10

在日常生活中,經常會遇見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會作出一些超越其權限的事情。其中有些是不可避免的,而有些則是涉嫌濫用權力。但是在法律上,有很多行為都是被認為是合法的,例如浩云律所近期接待的一起咨詢,法人代表違規讓公司替自己的債務作擔保,雖然不合理但是卻合法。

馮先生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馮先生向姚先生借款500萬,雙方簽訂借款合同一份,同時馮先生代表A公司在借款合同上以擔保人的名義加蓋公章,保證范圍為債務本金500萬元及利息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實現債權的訴訟費、評估費、鑒定費、保全費、拍賣費、律師代理費等。借款期限滿時,A公司已更換法人代表為楊先生,姚先生向馮先生以及A公司主張權利,A公司拒絕承擔連帶責任,其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該債務擔保未經過股東大會,屬無效行為。姚先生咨詢A公司是否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北京法律顧問律師:

一、A公司擔保行為是否有效?

首先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五項規定的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4條將上述規定中的“強制性規定”明確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即只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6條第2款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下,才能認定違反該條款的合同無效。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6條第2款的規定只是管理性強制規定,并非效力性強制性的規定,違反該條款并不導致擔保行為無效。

公司違規作保,行為有效嗎?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61條第3款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0條規定。即使馮先生存在超越權限的行為,姚先生作為善意相對人,該擔保行為也是有效的。

因此在本案中,姚先生與馮先生、A公司之間的借貸和擔保關系,未違反法律及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

二、A公司是否應承擔保證責任?

本案中,借款合同上有A公司蓋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約定A公司對馮先生與姚先生之間的借款合同中的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還款保證責任,保證范圍包括債務本金及利息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實現債權的訴訟費、評估費、鑒定費、保全費、拍賣費、律師代理費等。因此,姚先生向A公司主張保證責任,A公司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