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阻止合同生效違誠信,視為生效判違約
發布時間:
2022-05-31

合同法是我們在生活中非常依賴的法規,當然更是解決各種合同糾紛的依據。合同糾紛五花八門,解決起來也難易參半,特別是在合同生效的問題上往往是當事人追逐的焦點,因為生效與否會直接涉及到自己的利益。于是很多人便想在附條件生效的合同上動心思,想為自己留一條后路,殊不知誠實信用是民法的一條基本原則,任何有違此原則的行為通常都不會被法律所支持。比如浩云律所經濟合同律師代理的下起案件,對方就是抱著僥幸心理簽訂了一份合同,本想著合同是否生效可以掌握在自己手里,沒想偷雞不著反蝕一把米。

林某一直從事化工產品的銷售、生產工作,2017年上半年,林某看好某產品的前景,欲投資該項目。經過考查后,林某決定購買當地化工廠并建生產線,于是林某(甲方)與化工廠簽訂了《股權交易合同》,合同的主要內容是:“甲方欲購地新建某生產線的項目,乙方欲出售化工廠及其附屬的土地、廠房和設備,因此雙方協商,甲方購買乙方化工廠的所有股權”、“付款方式為:第一期在合同簽訂后9月26日付50萬元,10月17日付120萬元,11月30日前付款400萬元,共計570萬元合同生效。”

合同簽訂后,林某支付第一期50萬后不久,林某發現化工廠所在區域為二類工業用地,園區現有化工項目保持現狀不能新批任何化工項目,投資項目很大可能不能立項備案。于是林某不想繼續履行合同并主張合同未生效,自己沒有義務支付剩余款項并要求退還已支付的45萬元。無奈之下,化工廠只能委托律師進行起訴。

一、合同是否生效?

《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本案中,雖然合同約定林某支付570萬后合同才生效。但是未支付相應款項是林某為了自身利益而惡意阻止合同生效的行為,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應當視為條件已成就,合同應當生效。

惡意阻止合同生效違誠信,視為生效判違約

二、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是否影響合同效力?

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不影響合同效力,理由如下:

首先,雖然林某收購化工廠的股權的目的系建設生產線的項目,但是涉案合同系股權轉讓合同,雙方對權利義務已經進行了詳盡的約定,合同對目標公司是否可以進行某項目立項沒有約定。

其次,林某在股權收購的過程中,應當對目標公司可以生產什么,不能生產什么,土地的性質進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因此,簽訂該合同后是否能成功建設生產線屬于商業風險,應當由林某自行承擔。

三、林某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

雙方簽訂的《股權交易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且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雖然在本案中,林某的實際損失較化工廠大,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在林某違約的情況下,化工廠有權要求林某支付合同約定的合同金額的20%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