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制合同糾紛多,誠實信用是原則
發布時間:
2022-05-31

今年來,定制合同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多。從表面上看,由于定作產品系承攬方根據定作人的要求制作,大部分屬于非標產品,沒有明確的國家質量標準可供執行,由此引起質量爭議多發。究其實質原因,還是定制合同雙方對各自的權利義務不甚清楚所引發的訴訟糾紛。比如浩云律所工程合同律師近期代理的一起訴訟糾紛,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例。

柳某和家具制作行簽訂實木定制家居產品銷售合同(下稱定制合同)及補充協議,柳某向家具制作行定購定制護墻板、櫥柜、木門等家用家具。合同第六條約定:“雙方簽字并確認《產品預訂確認書》、《產品定制設計圖》、《產品報價明細表》以及《產品質量承諾及訂購須知》,按照合同約定的金額支付后,本合同方可生效,家具制作行啟動生產程序。”合同簽訂當日,柳某通過銀行轉帳的方式向家具制作行支付了6萬元。

合同簽訂后,家具制作行按合同約定進行制作。后柳某到家具制作行的外地工地察看其家居的定制情況,經現場實地考察后,柳某認為家具制作行定制產品工藝粗劣,安裝成品與現場不符且多處存在尺寸錯誤,柳某懷疑其履約能力有問題,于是遂欲以合同未生效解除合同并要求家具制作行返還定金58000元。家具制作行則認為柳某無權收回定金且應當賠償已經付出的勞務費、材料費,于是形成訴訟。

一、定制合同是否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本案中,定制合同第六條明確約定“柳某簽字并確認《產品預定確認書》、《產品定制設計圖》、《產品報價明細表》、《產品質量承諾及訂購須知》并按照合同約定的金額支付家具制作行后,本合同方可生效”,而本案中柳某一直未簽字確認《產品定制設計圖》等附件,故定制合同雖已成立但尚未生效。

定制合同糾紛多,誠實信用是原則

二、定金是否應當返還?

本案中,定制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柳某支付定金6萬元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柳某已按約支付,現合同因其他原因未生效,合同中也未約定若未生效定金不予退還等條款,故家具制作行應退還柳某58000元。

三、柳某是否應當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本案中,家具制作行已按柳某的指示積極履行了設計圖紙、制作小樣等前期義務,并多次要求柳某確認圖紙、封存小樣,即使柳某對設計圖紙或對家具制作行的履約能力有異議,依誠實信用原則也應與家具制作行協商溝通,但柳某卻在家具制作行發函提出確認圖紙等要求后,無任何協商即主張合同未生效,正是因柳某的原因導致定制合同未生效。故柳某應賠償家具制作行因此所受到的損失。該損失包括設計費、小樣的定制費用、運輸費等已經實際發生的費用。